买方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不能实现

引言

本篇文章所涉及的这个案例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的标的物是工程上不可或缺的液压破碎锤。

而本案中作为本诉的被告之所以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其认为涉案这个液压破碎锤存在质量问题。但因为不能进行有效举证,最后被判决败诉。

而在案件当中作为本诉的被告,其同时提起反诉,反诉对方赔偿其相关损失。但作为反诉的原告,因为其相关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其最终亦是败诉。让人不禁叹息!

来看案例:

案情

年4月11日,尚可娇与嘉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嘉勐公司向尚可娇销售东宇牌型号液压破碎锤,约定售价元,付款条件约定,于年6月1日付货款元,剩余货款元于年7月1日至年4月1日分10期支付,每月1日前付款元。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国标,质保期:质保参照附件1质保明细表,关于验收,约定一方收货是当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当场提出,任何一期分期付款未按期支付视为剩余未付分期付款提前到期,欠款转化为借款,按照2%每月支付利息。

陈功义为购买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附件为案涉破碎锤配件的相关故障说明及质保期,其中最长配件质保期为12个月,同日,陈功义出具收货单一份,载明:今收到东宇液压锤一台(型号DY-),货款总金额元,该产品经购买人验收质量全部合格,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配套的备件齐全,购买人对该产品质量、价格等无任何异议。

发货前支付货款0元,于年6月1日支付元,欠款元分十期支付,购买人承诺,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付款剩余欠款加速到期,请求转为借款并愿意按2%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等。

一审庭审中,尚可娇、陈功义承认双方系夫妻关系,愿意共同承担涉案纠纷的责任,尚可娇仅于年6月25日支付了元货款,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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