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专利侵权诉讼中,企业应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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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瓦莱奥诉卢卡斯、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评析

杨安进刘瞳

编辑

任文佑

在漫长的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一直处于被损害的状态。企业如何制定诉讼策略?才能更好得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本文通过评析瓦莱奥诉卢卡斯、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来回答上述问题。法院审判要旨

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案件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2号,本案例被评为年最高法院五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瓦莱奥公司是涉案“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其中,连接器的技术特征被描述为“所述连接器的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通过一安全搭扣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中的嵌入位置,所述安全搭扣活动安装在一关闭位置和一开放位置之间,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对所述锁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而所述开放位置可以使所述连接器从所述刮水器臂中解脱出来。”

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与陈少强等合作开发被诉侵权产品为S、S、S三个型号的机动车辆刮水器,由刮水器刷体、连接器以及安全搭扣组成。

瓦莱奥公司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三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于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并且判令其停止侵害。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瓦莱奥公司在一审程序除了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外,还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作出部分判决,但未处理该诉中行为保全申请。

在二审程序中,瓦莱奥公司表示,坚持原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上述功能性特征认定、明确对于瓦莱奥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的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法院在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后是否还需要对诉中行为保全作出认定?

法院观点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观点

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支持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专利权诉请的部分判决,但对于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尚未作出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关于保全申请的处理,本案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是,原审法院虽已作出关于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部分判决,但并未生效,专利权人继续坚持其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保全申请。虽然该行为保全申请与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的可能,在功能上具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类似之处,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仍具有独特价值。例如,当发生申请人利益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况,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而尚未发生效力时,责令停止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更加有效保护专利权。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的价值更加明显。鉴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专利权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本案中,瓦莱奥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坚持其责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但是瓦莱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给其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且本院已经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行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保全裁定已无必要。因此,对于瓦莱奥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不予支持。扫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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