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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和代表法人应该如何理解,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呢?

Hi,大家好!我是中阳县司法局律师,   李某是某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李某在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朋友蒋某合作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蒋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却以自己不是法人为由拒绝。到底谁应为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作为法人的李某所在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在经营中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法人即该案例中的乡镇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王某与邓某三人合资,办了一家汽车配件店,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配件店严重亏损。后来,王某家有急事需要钱,遂向赵某、邓某提出退伙。赵某、邓某同意。三人经协商约定:王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那么,王某是否可以由此免除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呢?   王某仍应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邓某均同意王某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但这明显属于未合理分担债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王某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某快餐店欠范某一笔借款,后来该快餐店被某酒店兼并,成立了某餐饮有限公司。范某按期找到原快餐店负责人收账,负责人告诉范某,原快餐店的所有债权已由餐饮公司负责。范某于是找到该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可该公司法人代表却说快餐店的债务并未交接。那么,范某到底应向谁要自己的钱呢?   餐饮公司应该替快餐店偿还欠范某的借款。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范某与快餐店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其债权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快餐店被餐饮公司兼并。根据有关规定,快餐店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所以,餐饮公司称债务未交接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范某可依法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原快餐店所欠的借款。法治工作剪影6月1日,中阳县司法局深入地电中阳分公司开展《民法典》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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