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点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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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检索

(一)受贿罪主体

1.村委会干部

(1)张留群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第71期第号案例

裁判事实:年至年3月,被告人张留群担任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常砦村村民委员会东韩砦村(以下简称东韩砦村)村民组副组长,年4月担任该村民组组长。年,在张留群任副组长期间,郑州天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强想租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的东韩砦村村属门面房,让合伙人王建国找张留群帮忙。经张留群向当时任组长的任志民说情后,任志民代表东韩砦村村民组与冯强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冯强给了张留群人民币元表示感谢。年4月,张留群担任该村民组组长后,冯强又给了张留群人民币元;年9月,张留群以出去旅游为由,向冯强索要了人民币元。年8月9日,被告人张留群代表东韩砦村村民组与河南裕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彬签订了租赁本村民组房屋的合同书。后张留群向朱广彬索要装修材料用于自己别墅的装修,朱广彬即派人为张留群购买了价值元的装修材料送到张留群的别墅。

裁判理由:虽然被告人张留群所在东韩砦村民组对外出租的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但根据在案有关证据,东韩砦村对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合法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上述规定,东韩砦村有权在该块土地上修建房屋,所修房屋产权归土地使用者东韩砦村委会集体所有。东韩砦村作为这些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出租。我国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开发、利用土地并收取一定费用就是经营管理,若由各级政府进行经营管理则属政府的管理行为。虽然被告人张留群代表村民组处理对外出租的旁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土地,但其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的经营管理活动针对的是房屋而非土地。东韩砦村委会对国有划拨土地具有使用权,在土地上建房、出租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是两种行为,不能把国有土地上发生的一切行为都和行政管理相联系。从实际操作看,张留群对外出租归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之行为也不是政府委托村民组对该房屋进行出租,这些房屋本属集体所有,系村民组集体财产,不涉及政府任何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得租金也不交由政府,而由村民组自行支配,故其行为不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留群身为村民组组长,负责对村民组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属村民组的自治管理活动,并不是对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不是受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而其不属《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以找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由此可见,村委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重点在于控方指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工作。本案例提示我们,在村干部涉嫌受贿的案件中,我们应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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