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初成年就触红线法不容情追责

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年仅19岁。

被告人郭某某在年1月至3月期间,在太仆寺旗宝昌镇天宝汽贸城盗窃他人汽车配件并卖给废品收购站。经太仆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其盗窃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自愿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结合被告人的各项情节进行了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被告人郭某某年1月15日出生,初二就辍学在家,在他的同学还在课堂学习的时候,他却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处了刑罚,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一笔黑色。

据查,被告人郭某某是第一次盗窃,原因是其和他人打架需要赔偿,因为无经济来源就想到了盗窃。其盗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究其犯罪原因,主要是因为早日辍学、家庭教育缺位,导致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其次,虽然被告人已经19岁,但由于他在未成年时就步入社会,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极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迅速变化。环境的污染,使初入社会的青年不能明辨是非。而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针对青年犯罪,首先要做好犯罪的预防工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要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其次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提高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远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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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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