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规参考第一期技术费用海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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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申报不实案件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中以漏报运保费、错报币值等情况而引发的处罚案件为多,而与技术费用(如技术转让或许可费、设计费、研发费等)相关的处罚案件数量较少。据笔者分析,技术费相关处罚案件较少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上述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认知和判断存在一定难度,海关此类案件的违法认定也较谨慎。在实践中,案件多以价格争议定性、以磋商方式解决,并没有上升到行政处罚的高度。

但近年来,类似案件数量似乎开始呈上升趋势。为此,笔者特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企业了解技术费用处罚案件的海关执法实践情况,及时自查,进而避免行政处罚风险。案例信息系从公开渠道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摘录,因处罚文书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并非全部清晰和完整,律师亦未看到证据原件,因此分析可能存在偏颇和疏漏,仅供企业参考和探讨。

简要案情:

A公司与其母公司签署“关于支付日方人员技术服务的合同”、“关于支付中物成型设备技术服务的合同”等6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母公司对相关项目进行总体设计并提供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国内采购)安装调试方面的技术指导,并支付技术服务费共7笔,其中包括设计费、工事监督费、试运转调整费。

海关处理:

海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协助费用”)的规定,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A公司漏缴税款30.62万元,被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简要案情:

海关对B公司进口集成电路相关协助费情况进行稽查。经查,B公司将两款集成电路研发需求委托于某台湾公司。年12月7日至年12月6日,B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该台湾公司采购7次产品。年7月,B公司一次性向台湾公司支付研发费用美元。

海关处理:

海关认为B公司向台湾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未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58号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在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其中3票货物因申报进口时间距稽查时间超过3年,不予计算漏缴税款,其余4票货物共计漏缴增值税.49元,产生增值税滞纳金.83元,科处罚款币1.28万元整。

简要案情:

C公司与卖方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及独家生产合同”。年8月31日至年11月25日期间,C公司分12笔支付专业技术费万美元;年4月9日至年4月25日,C公司以3份报关单向海关分批申报进口设备及配件台。(本案有多项漏报事项,仅挑选一项用于分析)

海关处理:

海关认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上述万美元专业技术费应认定为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扣除违法行为海关发现之日前2年法定不予处罚部分,对漏缴税款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主要从两个角度分析上述三个案例:

1.技术相关费用案件较易被处罚的种类及应注意的问题

漏报设计费:案例1中,A公司与其母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并从母公司采购设备。技术服务费收取方及货物卖方为同一主体,且费用分别支付,该等情况易引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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