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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0幢1单元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法定代表人: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007102。
法定代表人:赵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医院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00MA71KM2TXA。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00MA73D7H6XC。
法定代表人:苏洪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董新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杨建新,男,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重庆耀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静建公司)、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基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翔公司)、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原审第三人杨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28日作出()甘民初号民事判决。耀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9月26日作出()甘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甘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作出()甘民初号民事判决,耀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耀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被上诉人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浩,被上诉人鑫基公司和东翔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荣,被告市一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福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元、退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违约金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嘉峪关鑫基医疗卫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东翔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合本案证据,第三人杨建新于年9月29日手持东翔公司、静建公司授权委托书,以两公司代理人身份,当着吴树春、曾军的面,和原告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静建公司印章;杨建新后续称其和东翔公司之间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又和吴树春签署了私人协议,其该说法与之前的行为相互矛盾,有悖诚信原则,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对其后续陈述不应当采信。东翔公司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东翔公司、鑫基公司代理人何金荣庭审前在市一院会议、人社局会议上均明确表示涉案工程由鑫基公司发包给静建公司,此后却又称工程由其发包给了杨建新,该行为同样违背诚信原则,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对其后续陈述不应当采信。静建公司在《PPP医院南市区迁建项目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上使用与原告当庭举示的《建设工程合同》上面所加盖印章相一致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张志文在旁边加盖名章,在其他多个场合中也使用了同一印章,此后却称该印章属于杨建新伪造,同样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后续陈述不应当采信。现行法律法规均不允许发包方绕过总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另行发包。东翔公司和鑫基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综合原一、二审及本次重审情况,无任何证据证明鑫基公司委托东翔公司代为发包工程,且鑫基公司已经将案涉弱电工程发包给了有资质的静建公司,故不可能再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且本身系东翔公司和静建公司代理人的杨建新。东翔公司和第三人杨建新虽然陈述双方有资金往来,并提交了付款协议一份,但没有任何转款凭证予以佐证,故有关“医院弱电项目施工资质,鑫基公司未将弱电工程发包给静建公司。东翔公司代鑫基公司将弱电项目发包给杨建新”的说法根本不成立,静建公司、东翔公司、鑫基公司为了逃避其付款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妄图使法庭产生错误认识,将本应属于原告的工程款据为己有。《医院南市区迁建项目PPP项目合同》第二十五页7.5工程招标与材料设备采购约定(1)本项目的工程建设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因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具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在投标文件中已附上有关资质、能力等的证明并通过评审,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可将相应的施工任务通过直接发包形式委托给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相关流程及手续按当地建设部门要求执行。鑫基公司与静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委备案合同)明确约定静建公司为施工图纸内的二期土建工程(包括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屋面工程、装饰与装修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二期设备及安装工程中除气体工程以外的图纸设计范围内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南市区迁建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质监站备案材料、安监局备案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申报材料、建设工程现场公示牌均可证实静医院南市区迁建项目总承包方,案涉弱电项目包含在其承包范围内。《综合布线产品选型确认表》上明确载明“1-8项选用清华同方,10-11项选用万普,12选用火箭。以上所确定的产品价格由甘肃静建自行负责”,下方鑫基公司、东翔公司、静建公司、市一院人员均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文件当中的项目管理表格、工作联系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隐蔽验收记录表总计数百份文件均载明案涉弱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为静建公司并加盖静建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公司、鑫基公司、市一院等各方员工分别代表单位在上面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一审、二审、本次再审庭审质证中静建公司代理人均对其项目印章及加盖印章的行为予以了确认。证人曾军、吴树春证言均证明第三人杨建新称南市区项目(包含弱电)为静建公司总承包,静建公司和东翔公司委托他代理招商。曾军在其电脑上起草了合同,第三人杨建新加盖了静建公司印章。证人凌伟、王树东证言及其当庭展示的电脑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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