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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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0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丽钟罚〔〕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18号

当事人: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号A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苑忠慧

年7月23日至年7月25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接消费举报单,反映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网页标题为“供应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经营各种太阳能”)及加热棒(网页标题为“供应工程电加热加热棒加热管配件太阳能配件批发四季沐歌太阳能”)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宣传的行为。

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到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对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及加热棒的网页宣传情况进行确认。经查,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中销售产品的网页中均存在使用“我公司太阳能热水系统控制技术智能化,居世界领先水平,”的宣传用语的行为。年7月31日,对于当事人涉嫌违法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的违法宣传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年9月23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年12月开始,在其公司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在销售网页均使用“我公司太阳能热水系统控制技术智能化,居世界领先水平,”的宣传用语,宣传其所售太阳能热水控制系统控制技术智能化水平的先进性,同时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的网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不再进行上述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苑忠慧身份证复印件;2.年7月25日当事人网店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及加热棒的网页截图;3.年7月2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苑忠慧的询问笔录;5.年7月25日当事人网店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及加热棒的网页截图。

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1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10月17日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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